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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关于印发《价格评估人员自律守则》的通知
作者: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    发布于:2017-12-25 11:18:23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关于印发《价格评估人员自律守则》的通知


中价协事字[2017]26号


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,各会员单位:
         根据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规程》和《价格评估执业规范(试行)》,制定《价格评估人员自律守则》,现印发执行。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报告。

附件:《价格评估人员自律守则》


中国价格协会价格
2017年6月19日

 

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自律守则

 

第一条 为了维护价格评估秩序,规范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,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,根据《资产评估法》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规程》规定,制定本守则。
第二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价格评估业务中应当遵守本守则。
第三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价格评估行业的管理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。
第四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在价格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,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法律、法规政策,坚持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业道德:
(一)维护行业形象,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赢得市场和客户,尊重同行,公平竞争;
(二)遵守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自律守则,履行调查职责,独立分析估算,勤勉谨慎从事业务;
(三)与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及价格评估对象有厉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;
(四)对价格评估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;
(五)对价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、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,无法核实的应予以说明;
(六)按照业务、合同、协议、标书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,竭诚为客户服务;
(七)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,应当以充分、合理、适当的证明为依据;
(八)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,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;
(九)接受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的自律管理,履行分会规程规定的义务;
第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:
(一)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;
(二)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、收取费用;
(三)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评估机构从事业务;
(四)采用欺骗、利诱、胁迫,或者贬损、诋毁其他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;
(五)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,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;
(六)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价格评估报告;
(七)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,泄露商业秘
密和价格评估报告内容;
(八)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,抬高或压低价格评估价值,出具失实的价格评估报告;
(九)索要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、财物,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;
(十)签署虚假价格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价格评估报告;
(十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。
第七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、法规主
管部门及行业的规定;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,更新专业知识,增强专业技能。
第八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熟悉技术标准、评估程序、评估
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,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、程序和方法,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评估,履行业务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。
第九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对价格评估结果和撰写的价格评估
报告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。
第十条 协助进行价格评估的其他人员,在执行业务之前,须经过专门培训。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对于其协助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、监督检查,并承担最终责任。
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除接受所在企业管理外,还应接受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的职业道德管理,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遵守本守则,由中国价格协会予以警告,并由行业协会通报批评; 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,撤销注册登记。
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由中国价格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自年七月一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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